购买(自建)商品房入户 (一)审批条件 在城镇内合法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宅的购(建)房者及其直系亲属。港、澳、台人员及华侨用侨汇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住宅,可准许境内非直系亲属申请。 (二)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、申请人的书面报告。 2、申请人的房地产证或银行购房按揭凭证、税务购房发票、购房合同书(验原件)。 3、惠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登记表(凭房产证或购房按揭、购房合同书办理)。 4、自建住宅业主的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有关证明(验原件)。 5、申请人的〈居民身份证〉、〈户口簿〉、〈结婚证〉、未满16周岁小孩的〈出生医学证明〉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。 6、申请人当地派出所证明〈如带亲属入户证明关系)。 (三)申请人申请步骤 1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,在20个工作日内,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,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,报县(市)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。 2、县(市)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,在15个工作日内,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,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,作出批准决定的,同时签发〈准迁证〉。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,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。 3、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,作出批准决定的,同时签发〈准迁证〉。 4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,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。 5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〈准迁证〉当场签发〈迁移证〉并注销户口。 6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〈准迁证〉和〈迁移证〉当场办理入户手续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