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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入户
发布时间:2009-12-19
 

  购买(自建)商品房入户
(一)审批条件
         
在城镇内合法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宅的购(建)房者及其直系亲属。港、澳、台人员及华侨用侨汇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住宅,可准许境内非直系亲属申请。
(二)需审核的证明材料
         1
、申请人的书面报告。
         2
、申请人的房地产证或银行购房按揭凭证、税务购房发票、购房合同书(验原件)。
         3
、惠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登记表(凭房产证或购房按揭、购房合同书办理)。
         4
、自建住宅业主的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有关证明(验原件)。
         5
、申请人的〈居民身份证〉、〈户口簿〉、〈结婚证〉、未满16周岁小孩的〈出生医学证明〉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。
         6
、申请人当地派出所证明〈如带亲属入户证明关系)。
(三)申请人申请步骤
         1
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,在20个工作日内,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,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,报县(市)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。
         2
、县(市)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,在15个工作日内,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,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,作出批准决定的,同时签发〈准迁证〉。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,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。
         3
、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,作出批准决定的,同时签发〈准迁证〉。
         4
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,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。
         5
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〈准迁证〉当场签发〈迁移证〉并注销户口。
         6
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〈准迁证〉和〈迁移证〉当场办理入户手续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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